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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