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