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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