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五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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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