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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