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