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应当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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