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矸石堆场取矸时,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煤矿生产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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