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正式运行后,煤矸石综合利用未按照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项目核准部门应监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