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正式运行后,煤矸石综合利用未按照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项目核准部门应监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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