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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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