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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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