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七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一)煤矸石井下充填; (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五)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 (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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