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七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一)煤矸石井下充填; (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五)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 (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一)煤矸石井下充填; (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五)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 (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