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一)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或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 (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 (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 (四)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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