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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