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