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