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