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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