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