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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