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隔离检疫圃须严格按照所在地海关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按期完成隔离检疫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海关报告隔离检疫情况,接受检疫监督。如发现疫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并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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