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二)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三)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二)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三)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