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 (二)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指定为地方圃。 (三)对于已经核准为国家圃、专业圃或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海关将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