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隔离检疫需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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