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隔离检疫圃依据隔离条件、技术水平和运作方式分为: (一)国家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国家圃):承担进境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二)专业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专业圃):承担因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三)地方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地方圃):承担中风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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