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隔离检疫圃根据海关的要求,承担进境的高、中风险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并负责隔离检疫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保存和防疫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