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