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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