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隔离检疫圃完成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对用具、土壤等进行消毒。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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