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隔离检疫圃完成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对用具、土壤等进行消毒。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