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隔离检疫完成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的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出具有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具体负责隔离检疫的海关出具结果和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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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