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隔离检疫圃内,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两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