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隔离检疫圃内,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两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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