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圃应当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正在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繁殖材料调离、处理或作它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