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圃应当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将正在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繁殖材料调离、处理或作它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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