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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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