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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