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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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