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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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