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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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