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