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 制定机关
- 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