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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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