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制定机关
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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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