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