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