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七条

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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