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