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