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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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