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