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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