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