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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