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