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