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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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