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