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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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