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