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